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董事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五條:選舉票由本公司製發,明列出席證號碼及選舉權數,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六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監票業務,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第七條:選舉用之投票櫃由本公司製備,票櫃應於投票前由監票人當眾開驗。
第八條:被選舉人為股東時,選舉票應記載被選舉人戶名、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被選舉人為非股東時,選舉票應記載被選舉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其選舉權數。法人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應記載該法人全銜戶名,亦得填列該法人全銜戶名及其代表人姓名。被選舉人依法應具有行為能力。
第九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未經投入票櫃之選舉票。
(二)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四)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記載事項記載不全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之戶名、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六)被選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不相符者。
(七)除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記載事項外,夾寫其他圖文、符號之選舉票。
(八)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記載事項中任何一項經予塗改之選舉票。
(十)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以資區別者。
(十一)選舉人所投之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第十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當選人名單。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