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加強管理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本程序。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照本程序辦理之。
第三條:定義
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性商品之租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第四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為以避險為目的及非避險為目的(即交易。其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如因客觀環境變動,選擇適當時機進場從事衍生性商品「非避險性交易」,期能為公司增加營業外收入或減少營業外損失。此外,交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擇與本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交易前必須清楚界定為避險性或追求投資收益之非避險性操作等交易型態,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礎。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
(1)交易人員:
為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總經理指定。負責於授權範圍內交易策略之擬訂、執行交易指令、未來交易風險之揭露,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參考。
(2)會計人員:
負責交易之確認,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料,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並提供予交易專責人員,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
(3)財務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項。
2.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3.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1)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或董事長核准日期、(2)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部位及其定期評估事項、(3)交易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經營策略及承擔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範圍之定期評估及(4)對於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及依本處理程序辦理之定期評估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四、交易額度及損失上限訂定
1.交易額度:
(1)避險性交易:以不超過公司因營業所產生之外幣資產或負債孰高者為限。
(2)非避險性交易:交易金額以不超過美金500萬元,超過上述金額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可為之。交易人員於執行前,應提出外匯走向分析報告,其內容須載明外匯市場趨勢分析及建議操作方式,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2.損失上限:
(1)避險性交易:損益與被避險部位之損益相互沖抵,全部/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未結清之全部/個別契約之10%。
(2)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5%為上限,全年度累積損失不得超過美金15萬元為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上述金額,需即刻呈報董事長,並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第五條:核決權限
一、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財務主管 | 美金 1.0M以下(含) | 美金2.0M以下(含) |
| 總經理 | 美金1.0M~2.0M(含) | 美金5.0M以下(含) |
| 董事長 | 美金2.0M以上 | 美金10.0M以下(含) |
二、非避險性交易全數經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第六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及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應依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公告及申報,其應公告申報之內容及時限均依該處理準則辦理。
第七條:會計處理方式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相關公報辦理。
第八條: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的考量:交易的對象以與本公司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或國內外知名、債信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為原則。
二、市場風險的考量: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
三、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考量: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六、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七、法律風險之考量: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盡可能使用國際標準文件,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第九條:內部控制
一、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二、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會計人員記錄。
三、會計人員應定期與往來之金融機構對帳或函證。
四、會計人員應隨時檢查交易總額是否已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一、續效評估:
1.避險性交易:以公司帳上匯(利)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2.非避險性交易: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三、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管理階層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四、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五、定期評估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濟策略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六、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應有獨立董事出席及表示意見。
3.依本程序相關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作業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三條: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