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英文名稱為WHA YU INDUSTRIAL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CC0110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就業務上需要得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五條:本公司之公告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普通股貳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公司得視業務需要額定內發行新股時,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貳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發行新股時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九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本公司董事購買責任險。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行使及其他遵循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它董事代理,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20%為員工酬勞,另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期,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資金需求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及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及穩定經營績效之經營目標,就可分配盈餘提撥部份或全部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之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獲利時,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二條:本章程未盡事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