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加強管理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本程序。
第二條:貸與對象
(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二)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但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百。
第五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申請及審核流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瞭解其資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依第六條規定進行詳細審查,作成徵信及審查報告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核,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貸與通知
資金貸與案件簽奉核定後,財務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資金貸與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三、簽約對保
貸放案件應由財務人員擬定合約條款,經權責主管審核,並送請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核閱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於合約上簽章後,應由財務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四、擔保品取得與保全
(一)貸放條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二)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抵押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他址應與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三)財務人員應注意在投保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五、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六、文件之整理與保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六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六條:詳細審查程序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時,應進行下列審查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部門應先行瞭解其資金用途,並評估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一)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出具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等影本等公司資料及必要之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人員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二)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須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三)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並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貸放案。
三、擔保品取得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子公司外,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並應事先進行擬設定抵押之動產或不動產價值評估。
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人員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四、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評估
(一)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評估欠佳,不擬貸放者,財務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二)對於徵信調查結果為信用評估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財務人員應填具徵信及審查報告,評估其原因、用途、目的、案件金額、效益、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信用及營運情形,並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擬定計息利率及期限後,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核後,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第七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下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延長貸與期限。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
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九條:內部控制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第十條: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十一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先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辦理,每月並定期向本公司報告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十二條:公告申報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公告申報程序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辦理。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三條:實施及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審計委員會成員之意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